經濟走筆
  新修訂的《消法》明確提出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usb傳,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。而近來興起的“微代言”模式,開始引起消費者的廣泛關註。目前圈內並未將微博營銷這一新形式認定為“明星代言”,因為它尚不屬於代言的經紀範疇,且也無需簽訂正規經紀協議。這類推廣方式具有很大的隱蔽性,藝人既不需要付出多大的勞作成本,又可規避產品責任。如果產品出現問題,可以辯解為只是個人“分享”,並非推銷“廣告”。
  明星將“微代言”辯解為只是個人“分享”,並非推銷“廣告”,是站不住腳的。室內設計傳統形式的“明星代言”,乃是商家利用明星效應推銷產品,明星利用自己的名氣賺取錢財。“微代言”與之同理。商家同樣是利用明星效應推銷產品,明星同樣也是利用名氣賺取錢財,只不過換個形式而已。
  微博雖是基於用戶關係信息分享、傳播以及獲取的平臺,不像電視等媒體那樣擁有廣泛的直接受眾,但明星的粉絲量也是驚人的,少則數以十萬計,多則數以千萬計。加上粉絲們的大量轉發,明星微博的受洗碗機眾非常龐大,其影響絕對不可小覷。
  有鑒於此,有關部門不應忽視“微代言”的危害,褐藻醣膠使其成為明星牟利避責的天堂。為防止“微代言”誤導公眾,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,建議有關部門明確規定“微代言”屬於“明星代言”,並將其納入監管。周洪慶
     (原標題:明ssd固態硬碟測試星“微代言”也該納入監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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